读《劳动法》心得体会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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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写心得我们可以不断更新自己的内心感受,为了让自己当下的感悟更深刻,我们可以写好相关的心得体会,下面是顺风文档网小编为您分享的读《劳动法》心得体会8篇,感谢您的参阅。

读《劳动法》心得体会8篇

读《劳动法》心得体会篇1

通过学习《你的工资从哪里来》感触很深,领会如下:

上班拿工资,这好像是至理名言的事。可是,你的工资从哪里来这个看似简略的发问,并不是每个上班的人都可以真正地懂得。“当寰球经济处于危机环境下,我们每一个人的工资都跟企业团体密不可分的.,它不是企业‘发’的,也不是领导赏赐的,而是通过我们辛苦的付出、努力的工作应而失掉的相应回报,是我们自己‘挣’出来的。”细细品读此书,就能够悟出良多的情理。从这个角度来讲,保护公司好处就是维护我们的自身利益。

一、工资从工作绩效中来

企业的利润是由员工所创造出来的。客观地说,员工所发明利润的多少将直接来自于工作效绩的高下,这也是员工本身价值的一个重要体现。事迹是一个企业的性命,每一个企业都把重视业绩当作本人企业的主要组成局部,而且把业绩当作员工的重因素质之准则。

员工所创造利润的多少将直接来自于工作效绩的高低。经理心中分数很高的人员,一定是那些业绩凸起表现的员工。当然,他们将获得更丰富的奖赏。对员工来说,杰出的业绩是靠埋头苦干干出来的,毫不是口头上说说就能得到的。所谓:‘想吃桃就先种树,想播种就先付出’。就是这么一个简单易明的道理。

业绩对员工和公司的重要性不问可知,企业要欣欣向荣,必须有好业绩,员工表示优胜也需要好业绩,员工们天天早出晚归、辛劳努力的工作,如果没有好业绩,公司不赚钱,那所有就想当于都免谈,‘苦劳并不代表功劳’!如果没有业绩,公司不赚钱,拿什么给员工发工资呀一个为公司着想的员工,应千方百计地想着如作甚公司创造价值,而要做到这一点,要害的就是拿业绩谈话。

在企业中最受看重的员工,并不是那些只晓得埋头苦干的员工,只有那些出结果、重功效的员工,才最有发展前程。有这样一个理念:“不重进程重成果,不重苦劳重功劳。”企业里最器重的是你的“功”,而不是你眼里的“苦”。作为一名员工,你要寻求的不是“苦劳”,而是“功绩”。

在我们这个时期,多的是“忙人”。他们每天急急忙忙地上班,急匆忙忙地说话、急急忙忙地做事,可到月底一算,却发明自己并没有做成多少件像样的事情。他们往往以一个“忙”字作为自己努力的美丽外衣,却没有想到,如果你已身心疲乏然而一无所获,这种忙,只能是“穷忙”、“瞎忙”,没有给自己和单位带来效益。在无意中挥霍了你的生命。

二、工资从企业的利润中来

一个企业,生存的独一理由就是创造利润,有利可图是一个企业经营的意思跟目标。对在企业工作的员工来说,劳动是营生的手腕,只有通过劳动为企业创造价值,企业有赢利,员工才干获取报酬,能力有稳固的生涯保障。谁为企业赚得多,谁的工资就领得多。假如你不能为企业赚钱,只有被裁员或减薪。确实,作为工薪阶层的员工,在多年的职业的时光里,月月等候着、期盼着单位发工资,引导发奖金,仿佛只有我在企业里待着,按时高低班、出满勤、干满点就必定可能领到工资,单位发工资就成为理所应该、理所当然的事件,什么“个人业绩、公司利润”都与我相距甚远。

读《劳动法》心得体会篇2

为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新《劳动法》的内容,按照学习计划,我们后勤中心于2011年4月17日在一楼会议室召开了全体职工大会,会议上大家认真学习了新《劳动法》。下面我谈谈自己的学习体会:

我们每个劳动者每天都在通过自己的劳动来为社会、为自己创造着财富,国家为了给我们这些劳动者提供正当的保护而特别的颁布了新《劳动法》,这是党和社会主义社会对普通劳动者的特别关怀,我们应当倍感珍惜。因此我们应认真的学习新《劳动法》,通过学习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首先国家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才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充分的说明了国家制定本法的良苦用心,是为了全体的劳动者能够得到相应的正当待遇,从而体现出个人的人生价值,并且间接的保障了伟大的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的稳定,社会的稳定又能促进个人的人生价值创造,使其进入一个良性循环。

再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此条充分的显示出了本法的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态度,人人是平等的,正当的劳动是受人尊敬的,其中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当发生劳动争议时,为我们指明了争取自己正当权益的方式,争取正当权益的地点,另外它也规定了我们劳动者应当去做的,劳动者并不仅仅是只享受我们应得的权力,同样拥有我们所应承担的义务,平等是双方面的,只有互相理解、尊重、支持才能得到我们应该得到的一切方面。

再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时间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没有什么能够是永生不朽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当生产关系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时,就会有新的一套关系来取代它,所以此规章制度会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而进行着相应的调整,这一切都显示着国家的深思熟虑和为人民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这一切说明国家提倡和鼓励广大的劳动者投身于不断的革新和发明的思想,众人拾柴火焰高,当充分发挥出广大劳动者的聪明才智时,我们的中华民族才会屹立于不败之林,同样,这也是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创造自身价值,展示自己聪明才智的机会。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这里充分显示出国家对每个劳动者的社会保障的重视,没有人能长生不老,有了保障的工作才能更加激发广大劳动者工作的热情,工作的积极性,当他们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后,我们的创造力,我们的凝聚力就更能显示出来,我们民族的腾飞便指日可待。

以上是部分劳动法的内容,在这些字眼中都可以看出,国家的政策方针均是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制定的,其中不乏一个领导者的良苦用心,和英明决策,从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使劳动者有保障,制定的细致、人性,中华的腾飞指日可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在1994年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对员工的保护力度,提升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的管理成本。也许有人认为这些问题是法律界人士讨论的问题,其实,在今天,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了解《劳动法》的具体内容,并且用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通过学习,我对劳动合同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也使我清楚地知道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确立劳动关系,及相互之间的责权利关系等等。既然法律在这个社会无处不在,那么,我们就有必要去好好学习法律,懂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今后在工作过程中,更要懂得既要保护自己又不违反法律。而且做到这一条,学习法律是必不可少的。

新的劳动法相对于旧的法律更加透明,对弱势群体的倾斜要多一些,能更好的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的权利得到了保障,劳动的积极性自然高涨,能更好地做好自己的工作。我觉得这就是新.

读《劳动法》心得体会篇3

劳动与每个人都分不开。所以在这学期,我在学校的组织下学习了《劳动法》,我作为一名将来普通的劳动者,《劳动法》将为我维护我的合法权利提供法律的帮助。

劳动法通过一个个真实的案例,我学习到劳动法对普通劳动者赋予的基本权利,如休息权,就业平等权,不受歧视等的权利。同时我也了解到拥有那些权利并不代表你就能享用这些权利。现实生活中,我们肯能会看到很多不合理的现象,如超期加班,克扣工资,不为员工上社保,妇女就业受歧视等。虽然很多人都知道我们有免受这些不平等待遇的权利,但是他们能做什么?面对无良的企业,面对法律的不完备,他们有办法吗?我想答案是否定的。这让我明白拥有权利是完全不够的,懂得如何维权才是最重要的。无论是签订合同,还是在日常的工作,乃至我们辞职,都是布满了法律适用的问题,其中有很多的法律的细节问题都值得去注重。一字之差,往往牵系着我们的重大利益。

通过《劳动法》,让我对劳动合同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通过学习,我了解到了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也就是说法律不承认被胁迫签订的合同。还使我清楚地知道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确立劳动关系,及相互之间的责权利关系等。只有清楚了法律,我们才能通过法律的手段解决劳动中的种种纠纷,维护我们自己的权益。

总之,学习劳动合同法有助于每一个人。不管是企事业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该用法律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通过一个学期的学习,使我受益匪浅。我相信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更懂得劳动合同法的签订和保护自己的合法的权益。

读《劳动法》心得体会篇4

本学期,我学习了《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xx年1月1日实施,通过本学期的学习,我对劳动法法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

在学习之前,我对劳动法完全不了解,学习之后,觉得对我以后的工作与学习有非常大的帮助。《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体现了新时期新阶段的鲜明特点。

首先,《劳动合同法》更加重视对劳动者个人权利的维护。同时,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也逐步提高。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这显示出了劳动法的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态度。人人是平等的,劳动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法为我们指明了争取自己正当权益的方式,争取正当权益的地点,另外它也规定了我们劳动者应当去做的,劳动者并不仅仅是只享受我们应得的权力,同样拥有我们所应承担的义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只有互相理解、尊重、支持才能取得双方的收益。

其次,在用人单位方面,作为社会的一员,用人单位不能一味追求盈利。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有了保障的工作才能更加激发劳动者工作的热情,工作的积极性。当劳动者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后,才能更好的为单位工作,创造绩效。从劳动法的制定也可以看出国家的政策方针均是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制定的。

劳动法的颁布,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利,提高经营者素质和管理水平,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积极性,坚持劳动合作制度,扩大就业,缩小差距,实现共同富裕,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建设和谐社会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做出了巨大贡献!

最后,我感觉到,我国的劳动合同更加的具体、规范化。这充分的保障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学习了这么多知识,对以后我走向社会进行工作有深刻的影响。并且,我也会好好的运用我所学会的知识,在以后的岗位上努力奋斗!

读《劳动法》心得体会篇5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从现实的客观情况出发,对双方合同的履行规定了三个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它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且该债务没有规定改履行的先后顺序,有给付的可能,并已届清偿期。该权利的行使以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为前提。先履行抗辩权则是强调互负有债务的当事人,后履行债务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请求。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对方当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债务的证据时,可暂时中止自己的债务履行,并通过对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履行债务以后,应履行自己的债务。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上述三个抗辩权行使不当,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作为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这是由于合同成立后,因某些宏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如一味地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则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害。因此,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可使当事人避免更大的损失,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一旦解除,当事人最初订立合问的目的显然不可能实现。同时,不适当的解除合同,或许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损害。

作为大学生的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一毕业我们就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就业合同就是大学生要签订的最典型的合同。最近看到一些报道关于毕业大学生的在签订就业合同后,在就业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合同问题。一些用人单位在和毕业生签订合同的时候,用一些口头合同,含煳合同,单方合同,生死同等不平等合同剥夺了求职大学生应有的权利。所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这对我们这些大学生在毕业以后的求职道路上,在碰到一些有关自己的合同的签订和纠纷时,有很大的帮助。我们大学生应该学会用法律这把强有力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

读《劳动法》心得体会篇6

现如今劳动法在劳动者的心中逐渐占据了重要的位置,今天我想谈谈关于劳动法的一些问题.我们每天都在通过自己的辛苦和汗水,通过自己的劳动来为社会、为自己创造着财富,国家为了给我们这些劳动者提供正当的保护而特别颁布了《劳动法》,但是在现实的社会中,我们真正知道它有多少内容呢,我的答案是:很少。正因如此,才会在社会上有很多人会因此蒙受本该能够避免的损失,因此我们应认真的学习,通过学习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首先国家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才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充分的说明了国家制定本法的良苦用心,是为了全体的劳动者能够得到相应的正当待遇,从而体现出个人的人生价值,并且间接的保障了伟大的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的稳定,社会的稳定又能促进个人的人生价值创造,使其进入一个良性循环。再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此条充分的显示出了本法的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态度,人人是平等的,正当的劳动是受人尊敬的,其中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当发生劳动争议时,为我们指明了争取自己正当权益的方式,争取正当权益的地点,另外它也规定了我们劳动者应当去做的,劳动者并不仅仅是只享受我们应得的权力,同样拥有我们所应承担的义务,平等是双方面的,只有互相理解、尊重、支持才能得到我们应该得到的一切方面。

再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时间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没有什么能够是永生不朽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当生产关系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时,就会有新的一套关系来取代它,所以此规章制度会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而进行着相应的调整,这一切都显示着国家的深思熟虑和为人民负责的原则。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这一切说明国家提倡和鼓励广大的劳动者投身于不断的革新和发明的思想,众人拾柴火焰高,当充分发挥出广大劳动者的聪明才智时,我们的中华民族才会屹立于不败之林,同样,这也是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创造自身价值,展示自己聪明才智的机会。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这里充分显示出国家对每个劳动者的社会保障的重视,没有人能长生不老,有了保障的工作才能更加激发广大劳动者工作的热情,工作的积极性,当他们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后,我们的创造力,我们的凝聚力就更能显示出来,我们民族的腾飞便指日可待。

以上是部分劳动法的内容,在这些字眼中都可以看出,国家的政策方针均是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制定的,其中不乏一个领导者的良苦用心,和英明决策,从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使劳动者有保障,制定的细致、人性,中华的腾飞指日可待。

读《劳动法》心得体会篇7

王全兴教授认为,当前我国社会所处的阶段具有特殊性:工业化、城市化的速度在加快,市场化、信息化和全球化也正在推进。因此,中国社会呈现出未完成的工业社会与不定性的后工业社会相互交织的状态。计划经济因素还未完全消除,市场经济也不成熟,所以劳动领域出现了三个主要问题:农民工劳动关系不稳定、农民工处于双重体制外、劳动/用工形式多元化。

具体而言,新时代的背景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经济发展新常态。王全兴教授认为当前经济新常态还在形成之中,经济增长速度换挡,但经济发展质量还未达到指标,新旧常态并存交织,呈现出区域不平衡的现象。原先经济的高速增长掩盖了许多劳动问题,如今经济增长速度下降,就业紧张的问题便凸显出来。第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核心问题是在人口红利消失的背景下如何解决人力资源供给问题,所以当前供给侧改革在劳动领域的主要任务是提高人力资源素质、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为民生问题托底。第三,新一轮产业革命,即“互联网+”和平台经济。目前传统行业发生新变化,分享经济快速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问题。比如平台企业用工形式问题,具体可分为“线上”用工问题(如主播)和“线下”用工问题(如网约司机)。第四,国际贸易与劳动标准挂钩。当前国际贸易中资本、商品是全球化流动,但劳动力流动非全球化,由此劳动力价格产生了国别差异,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发生了利益冲突。基于这点,发达国家主张自由贸易与劳动标准挂钩,而发展中国家反对。

劳动领域面临的若干矛盾

王全兴教授对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作出说明,灵活性是指劳动力供求双方都有自愿、自由、自主、自治(协商)的空间。他认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问题不能单独进行考虑,而应将其同劳动力市场的安全性和公平性结合在一起进行思考。劳动领域的具体矛盾如下:

第一,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与安全性的矛盾。劳动与用工灵活化使得劳动关系不稳定,社会保险覆盖率低,这加剧了社会安全问题。

第二,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与竞争性的矛盾。劳动与用工灵活化削弱了企业人力资本投入的积极性,而制造业用工荒与人才争夺又使人力资源竞争加剧。

第三,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与公平性的矛盾。劳动与用工灵活化、社会保险制度的不完善和基本服务不均等综合起来导致了企业内同工不同待遇,进而导致了劳动力市场的不公平。

第四,就业数量与就业质量的矛盾。劳动与用工灵活化、实体经济下行和“双创”等背景导致就业数量优先,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和美好生活的需要又对就业质量的提高提出要求。

第五,劳动/用工形式多样化与劳动法现行模式的矛盾。如今劳动/用工形式越来越多样化,但《劳动法》已20余年未修改,调整范围偏窄,保护手段欠分层。

第六,用工成本压力与企业降低成本的矛盾。影响企业用工成本的因素主要是劳动力供求缺口、劳动者生活成本与法定劳动基准。前两个因素企业无法改变,唯有法定劳动基准是可以通过集体谈判协商的。

劳动法模式的政策走向

第一,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新要求。首先要将“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变为“和谐劳动构建”,因为社会已经出现了“去劳动关系化”。其次在政策目标方面增加提高就业质量与劳动者素质这两个目标。最后在协调机制上,要建立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

第二,保护范围与保护手段配置。现行劳动法的保护手段为“一刀切”,劳动关系认定从严,保护范围偏窄,立法呈现二元结构,当前的社会环境并不利于劳动者权益保护。我国可借鉴国外劳动法模式:保护手段分层配置,立法与司法呈现三元结构,在劳动关系认定上有多元指标。综上,王全兴教授认为我国应当综合劳动法、民法与社会保险法三法制定出一个特别法,即灵活就业劳动者社会保险特别法。

第三,劳动法功能扩展。现行劳动法实际上只是劳动者权益保护法,而未来的劳动法应当不仅是权益保护法,还应是劳动者资源配置法与劳动者资源开发法。

第四,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优化。我国应建立在党的领导下的“三方机制”,协调机制上应由对抗性协调转向协商型协调机制。

用工成本问题的政策走向

用工成本在广义上是指因雇主使用他人劳动力而由各种主体付出的代价。雇主追求、劳动者无奈、社会容忍与政府放任共同作用,使得企业能够降低用工成本。而目前用工成本低与就业形势严峻却是并存的。因此,王全兴教授认为用工成本问题需要转换观念,在新时代里地区与企业的优势已不在于成本而在技术和人才,所以无需纠结用工成本的高低,而应着力用工成本的效益。

点评人点评

徐智华教授对王全兴教授的观点表示高度赞同,她认为王教授观点新颖,讲授内容紧密联系十九大报告,具有很强的时代性。

韩桂君教授也表示高度赞同,随后她启发同学们在学习上要把握几种观念。第一是历史观,要着眼历史,放眼未来;第二是整体法学观,要学会将多种法律结合,进行交叉综合研究;第三是社会观,学会观察社会;第四是逻辑观,有逻辑才能有思考;第五是国际观,研究本国问题也要放眼国际。最后,韩桂君教授指出劳动法是当前社会的学科增长点,同学们在学习时可以多关注劳动法领域发展,为劳动法学贡献自己的智慧。

至此,本次讲座圆满完成。

读《劳动法》心得体会篇8

答:我最早的时候是做公司法的。在给一些日资企业服务的时候,就发现他们设立以后,在经营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劳动法方面的问题,使我感触很深。因为当时上海乃至全国专业从事劳动法的律师很少,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做劳动法的案子,收入会相对少一点。当时就觉得既然市场有这种需求,那就试一下,没想到,一试就试了这么多年,的确有点体会。

第一就是劳动法是门专业性很强的法律。而且现在劳动法的立法滞后,导致执法和司法的混乱,也就使劳动法越难搞懂。所以想要从事劳动法必须有钻研的毅力和精神。

第二,劳动法需要团队化合作。靠一个律师做劳动法是无法生存的。劳动法的利润率低是它的弱点,但是可以发挥它覆盖面广的优势来弥补。因为各个企业中大大小小都存在劳动法的问题。而且只要上点规模的企业在全国都会有一些分支机构,但是劳动法是一门地域性很强的法律,各地的劳动法规千差万别。所以律师团队可以给企业提供更全面,更便捷的服务,包括网络化服务。这是一个人的力量很难达到的。

第三就是现在企业对于劳动法的需求程度越来越高。外资企业的重视程度最高,最差的就是民营企业,因为各方面都不是很完善,劳动法相比其他部门来说,他更不重视。越大型的,越是现代化的企业对劳动法的重视程度就越高。

答:这牵涉到两个层面的问题。一个是改还是不改,另一个就是怎么改。改与不改的问题,我认为还是很明确的,肯定要改,因为当初的立法和现在的实际情况有很大的差异。关于怎么改的问题我认为还是要慎重考虑,不能用颁布 10 年作为要修改的理由。但是我国现在对于劳动法的立法研究十分滞后。光靠几个人是不够的,如果没有发起一定的规模,劳动法的修改是不现实的。而且目前劳动法暂时不改的话,实体问题还是有办法解决的,各地都会有自己的地方性立法,相对来说比较灵活。等理论研究成熟以后,相信劳动法修改的效果会更令人满意。

答:那我谈几个比较主要的问题。第一个就是 hr 管理工作中涉及到很多法律文书的制作,比如劳动合同,规章制度,辞退通知等。由于这些文书没有处理好,产生的纠纷很多,导致企业和 hr 很被动。第二就是劳动合同的解除。在处理这类事件的时候,往往一不小心就会惹官司上身,也是 hr 很头痛的问题。并且也会直接影响到双方劳动关系是否继续存在的问题,是个很敏感的话题。第三个是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保密协议的签定对于现在的一些高新技术的企业特别重要。而且现在这方面的立法比较少,很难界定。接下来就是用工成本的问题。社会保险、员工培训费、离职补偿、违约、赔偿金等都使企业的用工成本很高。怎样既合法用工又能降低企业的成本也是 hr 们比较关注的问题。

答:企业的 hr 在日常劳动法操作中必须有“防范于未燃”的意识。如果在处理这些争议的时候稍有疏忽就可能造成死案。所以在 hr 要处理劳动争议之前,应该有律师的先期介入,这样就能很简单的解决问题。如果到“亡羊”才想到“补牢”的话,那对企业的人力物力都是极大的浪费。所以说企业和 hr 的意识很重要。

有了意识以后,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劳动合同是比较广义的,凡是跟劳动有关的合同,统称为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协议、保密协议、培训协议等等。对于这些劳动合同的订立,最好请专业的机构进行法律审查。

同样员工手册也是很重要的,一个公司的规章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也相当于“公司内部的法律”。所以对于企业的立法权也应引起 hr 的重视。国外的一些大企业的员工手册是非常完善的,值得我们借鉴。

第四点, hr 在解决劳动争议的时候要注意技巧,也就是和员工沟通的方式。尊重地、协商地和员工解决纠纷,是有效降低企业间接成本的一种捷径。

第五点就是一些大中型企业在日常人力资源管理中,有必要跟一些专业的法律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的订立都需要很专业的法律指导,而且在处理劳动争议的过程中有了法律专家的意见,就能事半功倍。

答:关于加班费的控制,我就想谈一下“十一”长假加班费的计算到底是 3 倍还是 4 倍。这个问题是广东省颁布的一个文件引起的争论。一般 3 倍的概念深入人心,但是从法律本身立法的意图,我比较同意 4 倍的观点。原因就是看现在工作日的计算。我们现在一年的工作日是全年 365 天减去 52 个双休日 104 天,再去掉 10 个法定假日,也就是 251 天,除以 12 个月,这就是每月 20.92 个工作日的由来,也就是每个月劳动者只要干满 20.92 天就能拿到全额工资。另外一个规定就是这 10 天的法定假日是带薪休假的,如果在这 10 天加班的话,那按照法律规定是 300% 的工资,再加上本身就是带薪的,所以加班工资应该按照 4 倍来计算。但是现实操作中按照 4 倍来计算的企业很少很少,因为劳资双方都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而且我们换个角度来说,如果法定假日加班费是按照 3 倍计算的话,那去掉本身带薪的因素,加班的奖励也只有 200% ,相当于双休日加班的待遇。这与劳动法的立法意图肯定是不相符的。所以从我的角度来说,我是赞成长假加班应该按照 4 倍的标准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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